開花彈

開花彈又稱「入身變形子彈」,俗稱「達姆彈」(英語:Dumdum bullets)或者「炸子」,是一種不具備貫穿力但是具有極高淺層殺傷力的「擴張型」(英語:Expanding bullet)子彈。子彈本身口徑不一,可由手槍或步槍發射。然而所造成的傷口與口徑成倍數相差,並且與口徑成正比。在19世紀末期,英國在印度以.303英寸英式子彈為基礎研發成功了開花彈。「達姆彈」這一俗稱也因位於加爾各答附近的生產方達姆兵工廠而得名。達姆彈最早於1897年和1898年在印度西北邊區和蘇丹使用。1899年海牙公約對國際戰爭中擴張性子彈的使用做出了禁止。然而實際上因其所具有的高效殺傷力,擴張型子彈在狩獵中仍然被廣泛應用。

發射前的中空型開花彈及其剖面圖(1和2),以及從狩獵獵物中找回的子彈殘餘(3、4、5)。可以看出子彈的擴張和分解效果。1870年繪。

歷史

拿破崙時代的前膛裝填滑膛黑火藥步槍採用球形鉛彈。經近百年發展,演化為以殖民時代馬提尼-亨利步槍為代表的後膛裝填線膛槍,使用鉛頭銅殼黑火藥定裝彈。當時黑火藥彈膛壓遠低於現代步槍,為增加步槍威力,英國人將後期馬提尼-亨利步槍使用的.303鉛彈頭中心鑽孔,成為「中空彈」式「達姆彈」,以便在打中柔軟的人體後變形破裂增加威力。

但鉛彈頭使用仍有諸多不便,易污染人手為一因,鉛彈頭在膛線中易被刮下碎屑的問題(「膛線掛鉛」一詞的由來,雖然現代實際掛的是銅屑)使當時的步槍有時不得不在一場戰鬥中臨時清理才能繼續使用。於是出現了銅皮鉛芯彈頭,當代已無純鉛頭彈。銅皮解決了污染人手和膛線掛鉛問題,但另一方面柔韌的銅皮也減弱了鉛彈變形。因此銅皮達姆彈要求銅皮厚度較薄,並且為達到擊中軟體能破裂目的,將銅皮前段開口,成為銅皮露鉛彈。

另一場變革在隨着步槍子彈速度增加,從拿破崙時期的音速附近到現代的近2倍音速,彈頭外形從圓頭彈變為尖頭彈,雖然口徑和彈殼相同,近代槍支已不能使用早前的圓頭彈,如漢陽造步槍尚可兼用早期圓頭和後期尖頭的毛瑟7.92X57毫米彈,但後來的中正式只能使用尖頭彈。而現代自動步槍不僅只能使用尖頭彈,因其約600發/分鐘的射速,使子彈在槍栓復進的1/20秒內需承受更大壓力,使用銅皮露鉛彈風險大增,所以至今達姆彈只限於某些手動栓動步槍,和低膛壓的手槍,以避免本已柔軟的彈頭在出匣入膛過程中受損,導致炸膛。

殺傷力原理

達姆彈在子彈戰鬥部分類上稱為「半金屬包覆彈」(JSP - Jacketed Soft Point),這種戰鬥部與一般全金屬包覆彈(Full Metal Jacket)不同之處在於戰鬥部的金屬外殼沒有完全包覆戰鬥部前端,以致於戰鬥部的鉛質核心外露。如此當戰鬥部撞擊目標物,尤其是人體時,由於鉛的延展性高,以至於會立即變形,呈現擴展形狀;戰鬥部後端的包銅由於質量高,加上仍然具有強大的慣性與動能,以至於將戰鬥部前方的鉛壓碎造成高速的破裂與擴散,同時由於戰鬥部自轉的關係,鉛塊會以自轉的方向成順時針或逆時針擴散。

也就是說戰鬥部鉛蕊的功能類似發揮戰鬥部緩衝撞擊的效用,然而在銅的高速擠壓下又會變成撞擊點也就是傷口嚴重撕裂的幫凶。可想而知達姆彈不完全具備全金屬包覆彈的穿透力,所以對於高密度掩體後方的人體也無法形成傷害;然而在一般情形下達姆彈會造成嚴重的撕裂傷(撕裂程度與槍管膛線繞距成正比),而破損的鉛戰鬥部也會造成外科醫師救治上的困難。

定義

 
達姆彈的一種典型,鉛芯銅皮露鉛彈。

在涉槍案件較多的地區由於入體不變形的彈丸貫穿人體誤傷無辜的概率較高,而且顯著的傷害效果可使中槍者快速失去反擊能力而較易實施抓捕,因此這類「入體變形」的彈藥受到前線執法者的歡迎。為此槍彈設計者會提供一些入體後彈頭變成蘑菇狀或呈花瓣狀開放但不會解體的彈藥供這類客戶選擇(如 black talon)。一方面起到低貫穿、高傷害的效果,另一方面逃避達姆彈的惡名。但是,「入體變形」的彈丸由於對防彈背心的侵徹性能不佳因此無法使身穿防彈背心的持槍罪犯快速失去反抗能力,而誤中無辜的話會使無辜者受到極大的傷害。在罪犯越來越容易獲得防彈背心的今天,其在前線的使用價值正在受到質疑。由於緩慢的痛苦死亡被認定為不人道,此類戰鬥部也時常被運用於狩獵上來減少獵物負傷逃脫的可能,也同時確保一個比較人道的快速死亡方式。

由於「達姆彈」一詞由來已久,因此往往為所有擴張變形戰鬥部的通稱。事實上並非如此,然而為了避免以訛傳訛,因此條列出下列形式與定義擴張型戰鬥部:

  • 平頭型(Flat Nose):低質量均質全金屬包覆戰鬥部,具有平鈍的彈尖而非尖銳外型,因此貫穿力受到限制,能造成有限範圍的撕裂傷。
  • 中空彈尖型(Hollow Point):戰鬥部分類歸於全金屬包覆空尖彈(JHP - Jacketed Hollow Point),這種戰鬥部外觀與全金屬包覆彈相似,但是功能與威力與達姆彈相仿,也就是戰鬥部具有銅質包覆,但是彈尖內部中空;戰鬥部尾端有覆銅包裹封鉛以維持戰鬥部質量。由於內部中空的關係,前方的包銅會在撞擊目標物尤其是人體時,會比鉛還要快形成變形,加上戰鬥部尾端的覆銅包裹封鉛的擠壓導致戰鬥部急速擴張,沒有穿着衣物或穿着輕薄衣物的人體會立即遭到嚴重的撕裂外傷與鈍傷。有的中空戰鬥部沒有包銅覆蓋,並且在彈尖前方加上四條溝紋以利其撞擊時容易分裂破碎,就成了俗稱的開花彈,造成目標嚴重的撕裂傷。部分此類彈藥採用了深入預製的碎片,使得破裂過程更為可控,例如美國9毫米R.I.P.手槍彈。它的戰鬥部射入人體等物體後,八塊預製的碎片會飛散開,而中部彈芯仍可提供足夠的功能。
  • 軟頭型(SP - Soft Point,JSP - Jacketed Soft Point):彈尖具有軟質填充物質以減少風阻。
  • 異質彈尖型(Silver Tip or Bronze Tip):戰鬥部為純銀或青銅構成,不會受到風阻影響又因為金屬延展性而於撞擊目標物後變形急速擴張。
  • 爆炸戰鬥部:中空戰鬥部內藏碰撞引信和火藥,會在擊中目標後爆炸。

由於長期以來大眾傳播媒體在報導新聞與引用來源時經常不查而往往張冠李戴,尤其不分戰鬥部而以名氣最大的「達姆彈」代稱之,成為「約定俗成」的錯誤與達姆彈錯誤的廣泛定義。

另外就是上述的各種變形戰鬥部經過長時間的改良,其實在各方面的性能比較上比達姆彈更佳,更能夠符合特殊要求,也因此成為各兵工廠的產品。然而除了非法的兵工廠外,一般再難見到已走入歷史的達姆彈的生產了。

公約禁令

 
《澳洲伯斯每日新聞》(1947年3月31日)當年關於二二八事件的報導,文中清楚的提到軍隊以「達姆彈」射擊群眾(the Government sent out flying squads of troops who fired dumdum machine-gun bullets into every group they met)。

達姆彈與海牙公約的禁令

由於達姆彈具有變形擴散的特性,因此列為擴張型戰鬥部,並且由於其殘忍的殺傷特性而引發人道爭議因此在1899年海牙公約所發表《禁用入身變形槍彈的聲明》的規定中,目前各國軍隊都不得在國與國交戰時使用這型戰鬥部。其宣言如下:

締約國同意放棄使用容易在人體中擴張或扁平的戰鬥部,例如像是外面堅硬的包覆層沒有完全包住彈體、或是有割痕的戰鬥部。本聲明僅在兩個或多個締約國之間的戰爭行為中生效。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agree to abstain from the use of bullets which expand or flatten easily in the human body, such as bullets with a hard envelope which does not entirely cover the core, or is pierced with incisions. The present Declaration is only binding for the Contracting Powers in the case of a war between two or more of them.)

美國並不是海牙公約的締約國之一;當海牙公約完成簽署前美國才結束美西戰爭,公約簽署時美國正在使用擴張型戰鬥部作為鎮壓菲律賓獨立運動的工具,並且美國當時傳統上採取不結盟的外交政策,因此美國並沒有任何意願簽署宣言,以及成為公約准締約國。直到今日,美國僅僅願意於口頭上承諾遵守海牙公約和宣言的精神。

達姆彈在非國際武裝衝突的禁令與戰爭罪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認為習慣國際人道法在「非國際武裝衝突」中也禁用達姆彈,不過,有些國家決定,為了國內執法的需要,在非武裝衝突的情況下,特別是為了在城市環境和密集人群中與攜帶武器的人對抗時,警察可以使用擴張型子彈,以確保子彈不會在穿透嫌犯的身體之後再射中別人,並且使嫌犯一旦被擊中,就無法開槍還擊。值得注意的是,警察使用的擴張型子彈是由手槍發射的,其動能比起步槍低的多,所以,警察部隊使用的擴張型子彈與在軍用步槍上被禁用的種類不同。某些國家允許警察使用擴張型子彈,表明它們認為在這些情況下,使用這種子彈有其必要。

國際刑事法院在2010年對《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的修訂中,將「非國際武裝衝突」中使用達姆彈列為戰爭罪。

事件

二二八事件

二二八事件時有一醫生向美國領事館出示一枚偶然打在他房裡書籍的達姆彈戰鬥部,認為國民政府軍隊在二二八事件中使用國際禁用之達姆彈鎮壓民眾。雖然執行任務的軍隊事後奉命調回中國大陸,無法查證其使用武器,但是在二二八事件的訪談紀錄片中,多名受害者遺孀及協助急救的醫師證實傷患及屍首均有傷口嚴重撕裂、人體組織破碎等與普通子彈創傷完全不同的情況。另外,台灣旅滬六團體於事件當時曾派員回台灣就二二八事件做調查,對於全島各處的民眾遭屠殺的狀況,共有11點記述,其中的第3點如下:「台北別動隊(即軍統局特別行動隊)使用機槍及『坦坦彈』(dum-dum,即達姆彈)殺害平民。」

台灣省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朱浤源在發表《駐台日軍投降後武器外流情況初探》論文當中指出,戰後初期的武器接收清冊有「榴霰彈」一千多發,以此證明在台灣的日軍擁有達姆彈。國軍消耗的武器皆有造冊,但是台灣警總的資料中並沒有達姆彈出現,文中引述黃彰健說法稱當時國軍沒有製造達姆彈的能力,推測達姆彈極可能是由日軍盜賣或者埋藏的物資中流出,自然不會是國民黨軍。根據黃彰健在《二二八事件真相考證稿》書中的引用出處表示,美方檢定中華民國陸軍一輛巡邏車所發射的達姆彈,結論為此顆子彈可能為日本造。

英國警方

英國倫敦警方在2005年誤殺巴西裔平民Jean Charles de Menezes。警方誤認為他是準備作自殺式炸彈襲擊的恐怖分子,使用達姆彈將其擊斃。英國警方承認達姆彈並沒有被明文禁止在警隊中使用,但此次事件發生之前並未有使用記錄。

美國

1974年起,已經有報道聲稱美國數個州的警局在民眾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並使用中空彈。1990年起,洛杉磯警方開始購入並使用中空彈,理由是更加安全 。1998年起,紐約警方開始購入並使用中空彈。2012年,紐約警方在使用中空彈射殺一名涉嫌槍殺了同事的市民時,飛射的彈片傷到了附近的六名路人。

美國國土安全部在2012年訂購了4.5億發中空彈,並且不願意解釋其購買原因與用途。Jeffrey Magers 教授聲稱,中空彈(開花彈)更加有效,使用時更加安全。此外,聯邦調查局等許多執法機構也配備了中空彈。

瑞典

瑞典警方在2005年使用中空型達姆彈(開花彈)擊斃一名青年。22歲的Daniel Franklert Murne在他父母的屋子裡被警方射殺。之後有媒體對瑞典警方使用達姆彈作為常規配備表示不滿。

2011年挪威爆炸和槍擊事件

2011年7月22日布雷維克使用自動步槍,霰彈槍並且使用具有殺傷力極高的達姆彈在挪威烏托亞島上共殺死了69個人,許多人死於達姆彈。

巴以衝突

2013年,以色列國防軍使用達姆彈在約旦河西岸的希伯侖擊斃了一名巴勒斯坦青少年。

伊扎克·拉賓遇刺案

1995年11月4日,以色列總理伊扎克·拉賓遇刺,兇手是一名27歲的右翼猶太人男子,他所使用的手槍裝有達姆彈,其中一顆達姆彈擊中拉賓,子彈在體內爆炸,導致拉賓手術後仍然不治身亡。

參見

  • 1868年聖彼得堡宣言
  • 1899年海牙公約
  • 1977年日內瓦協定
  • 國際法
  • 空尖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