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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花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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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射前的中空型开花弹及其剖面图(1和2),以及从狩猎猎物中找回的子弹残余(3、4、5)。可以看出子弹的扩张和分解效果。1870年绘。

开花弹又称“入身变形子弹”,俗称“达姆弹”(英语:Dumdum bullets)或者“炸子”,是一种不具备贯穿力但是具有极高浅层杀伤力的“扩张型”(英语:Expanding bullet)子弹。子弹本身口径不一,可由手枪或步枪发射。然而所造成的伤口与口径成倍数相差,并且与口径成正比。在19世纪末期,英国在印度以.303英寸英式子弹为基础研发成功了开花弹。“达姆弹”这一俗称也因位于加尔各答附近的生产方达姆兵工厂而得名。达姆弹最早于1897年和1898年在印度西北边区和苏丹使用。1899年海牙公约对国际战争中扩张性子弹的使用做出了禁止。然而实际上因其所具有的高效杀伤力,扩张型子弹在狩猎中仍然被广泛应用。

历史

拿破仑时代的前膛装填滑膛黑火药步枪采用球形铅弹。经近百年发展,演化为以殖民时代马提尼-亨利步枪为代表的后膛装填线膛枪,使用铅头铜壳黑火药定装弹。当时黑火药弹膛压远低于现代步枪,为增加步枪威力,英国人将后期马提尼-亨利步枪使用的.303铅弹头中心钻孔,成为“中空弹”式“达姆弹”,以便在打中柔软的人体后变形破裂增加威力。

但铅弹头使用仍有诸多不便,易污染人手为一因,铅弹头在膛线中易被刮下碎屑的问题(“膛线挂铅”一词的由来,虽然现代实际挂的是铜屑)使当时的步枪有时不得不在一场战斗中临时清理才能继续使用。于是出现了铜皮铅芯弹头,当代已无纯铅头弹。铜皮解决了污染人手和膛线挂铅问题,但另一方面柔韧的铜皮也减弱了铅弹变形。因此铜皮达姆弹要求铜皮厚度较薄,并且为达到击中软体能破裂目的,将铜皮前段开口,成为铜皮露铅弹。

另一场变革在随着步枪子弹速度增加,从拿破仑时期的音速附近到现代的近2倍音速,弹头外形从圆头弹变为尖头弹,虽然口径和弹壳相同,近代枪支已不能使用早前的圆头弹,如汉阳造步枪尚可兼用早期圆头和后期尖头的毛瑟7.92X57毫米弹,但后来的中正式只能使用尖头弹。而现代自动步枪不仅只能使用尖头弹,因其约600发/分钟的射速,使子弹在枪栓复进的1/20秒内需承受更大压力,使用铜皮露铅弹风险大增,所以至今达姆弹只限于某些手动栓动步枪,和低膛压的手枪,以避免本已柔软的弹头在出匣入膛过程中受损,导致炸膛。

杀伤力原理

达姆弹在子弹战斗部分类上称为“半金属包覆弹”(JSP - Jacketed Soft Point),这种战斗部与一般全金属包覆弹(Full Metal Jacket)不同之处在于战斗部的金属外壳没有完全包覆战斗部前端,以致于战斗部的铅质核心外露。如此当战斗部撞击目标物,尤其是人体时,由于铅的延展性高,以至于会立即变形,呈现扩展形状;战斗部后端的包铜由于质量高,加上仍然具有强大的惯性与动能,以至于将战斗部前方的铅压碎造成高速的破裂与扩散,同时由于战斗部自转的关系,铅块会以自转的方向成顺时针或逆时针扩散。

也就是说战斗部铅蕊的功能类似发挥战斗部缓冲撞击的效用,然而在铜的高速挤压下又会变成撞击点也就是伤口严重撕裂的帮凶。可想而知达姆弹不完全具备全金属包覆弹的穿透力,所以对于高密度掩体后方的人体也无法形成伤害;然而在一般情形下达姆弹会造成严重的撕裂伤(撕裂程度与枪管膛线绕距成正比),而破损的铅战斗部也会造成外科医师救治上的困难。

定义

达姆弹的一种典型,铅芯铜皮露铅弹。

在涉枪案件较多的地区由于入体不变形的弹丸贯穿人体误伤无辜的概率较高,而且显著的伤害效果可使中枪者快速失去反击能力而较易实施抓捕,因此这类“入体变形”的弹药受到前线执法者的欢迎。为此枪弹设计者会提供一些入体后弹头变成蘑菇状或呈花瓣状开放但不会解体的弹药供这类客户选择(如 black talon)。一方面起到低贯穿、高伤害的效果,另一方面逃避达姆弹的恶名。但是,“入体变形”的弹丸由于对防弹背心的侵彻性能不佳因此无法使身穿防弹背心的持枪罪犯快速失去反抗能力,而误中无辜的话会使无辜者受到极大的伤害。在罪犯越来越容易获得防弹背心的今天,其在前线的使用价值正在受到质疑。由于缓慢的痛苦死亡被认定为不人道,此类战斗部也时常被运用于狩猎上来减少猎物负伤逃脱的可能,也同时确保一个比较人道的快速死亡方式。

由于“达姆弹”一词由来已久,因此往往为所有扩张变形战斗部的通称。事实上并非如此,然而为了避免以讹传讹,因此条列出下列形式与定义扩张型战斗部:

  • 平头型(Flat Nose):低质量均质全金属包覆战斗部,具有平钝的弹尖而非尖锐外型,因此贯穿力受到限制,能造成有限范围的撕裂伤。
  • 中空弹尖型(Hollow Point):战斗部分类归于全金属包覆空尖弹(JHP - Jacketed Hollow Point),这种战斗部外观与全金属包覆弹相似,但是功能与威力与达姆弹相仿,也就是战斗部具有铜质包覆,但是弹尖内部中空;战斗部尾端有覆铜包裹封铅以维持战斗部质量。由于内部中空的关系,前方的包铜会在撞击目标物尤其是人体时,会比铅还要快形成变形,加上战斗部尾端的覆铜包裹封铅的挤压导致战斗部急速扩张,没有穿着衣物或穿着轻薄衣物的人体会立即遭到严重的撕裂外伤与钝伤。有的中空战斗部没有包铜覆盖,并且在弹尖前方加上四条沟纹以利其撞击时容易分裂破碎,就成了俗称的开花弹,造成目标严重的撕裂伤。部分此类弹药采用了深入预制的碎片,使得破裂过程更为可控,例如美国9毫米R.I.P.手枪弹。它的战斗部射入人体等物体后,八块预制的碎片会飞散开,而中部弹芯仍可提供足够的功能。
  • 软头型(SP - Soft Point,JSP - Jacketed Soft Point):弹尖具有软质填充物质以减少风阻。
  • 异质弹尖型(Silver Tip or Bronze Tip):战斗部为纯银或青铜构成,不会受到风阻影响又因为金属延展性而于撞击目标物后变形急速扩张。
  • 爆炸战斗部:中空战斗部内藏碰撞引信和火药,会在击中目标后爆炸。

由于长期以来大众传播媒体在报导新闻与引用来源时经常不查而往往张冠李戴,尤其不分战斗部而以名气最大的“达姆弹”代称之,成为“约定俗成”的错误与达姆弹错误的广泛定义。

另外就是上述的各种变形战斗部经过长时间的改良,其实在各方面的性能比较上比达姆弹更佳,更能够符合特殊要求,也因此成为各兵工厂的产品。然而除了非法的兵工厂外,一般再难见到已走入历史的达姆弹的生产了。

公约禁令

《澳洲伯斯每日新闻》(1947年3月31日)当年关于二二八事件的报导,文中清楚的提到军队以“达姆弹”射击群众(the Government sent out flying squads of troops who fired dumdum machine-gun bullets into every group they met)。

达姆弹与海牙公约的禁令

由于达姆弹具有变形扩散的特性,因此列为扩张型战斗部,并且由于其残忍的杀伤特性而引发人道争议因此在1899年海牙公约所发表《禁用入身变形枪弹的声明》的规定中,目前各国军队都不得在国与国交战时使用这型战斗部。其宣言如下:

缔约国同意放弃使用容易在人体中扩张或扁平的战斗部,例如像是外面坚硬的包覆层没有完全包住弹体、或是有割痕的战斗部。本声明仅在两个或多个缔约国之间的战争行为中生效。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agree to abstain from the use of bullets which expand or flatten easily in the human body, such as bullets with a hard envelope which does not entirely cover the core, or is pierced with incisions. The present Declaration is only binding for the Contracting Powers in the case of a war between two or more of them.)

美国并不是海牙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当海牙公约完成签署前美国才结束美西战争,公约签署时美国正在使用扩张型战斗部作为镇压菲律宾独立运动的工具,并且美国当时传统上采取不结盟的外交政策,因此美国并没有任何意愿签署宣言,以及成为公约准缔约国。直到今日,美国仅仅愿意于口头上承诺遵守海牙公约和宣言的精神。

达姆弹在非国际武装冲突的禁令与战争罪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认为习惯国际人道法在“非国际武装冲突”中也禁用达姆弹,不过,有些国家决定,为了国内执法的需要,在非武装冲突的情况下,特别是为了在城市环境和密集人群中与携带武器的人对抗时,警察可以使用扩张型子弹,以确保子弹不会在穿透嫌犯的身体之后再射中别人,并且使嫌犯一旦被击中,就无法开枪还击。值得注意的是,警察使用的扩张型子弹是由手枪发射的,其动能比起步枪低的多,所以,警察部队使用的扩张型子弹与在军用步枪上被禁用的种类不同。某些国家允许警察使用扩张型子弹,表明它们认为在这些情况下,使用这种子弹有其必要。

国际刑事法院在2010年对《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修订中,将“非国际武装冲突”中使用达姆弹列为战争罪。

事件

二二八事件

二二八事件时有一医生向美国领事馆出示一枚偶然打在他房里书籍的达姆弹战斗部,认为国民政府军队在二二八事件中使用国际禁用之达姆弹镇压民众。虽然执行任务的军队事后奉命调回中国大陆,无法查证其使用武器,但是在二二八事件的访谈纪录片中,多名受害者遗孀及协助急救的医师证实伤患及尸首均有伤口严重撕裂、人体组织破碎等与普通子弹创伤完全不同的情况。另外,台湾旅沪六团体于事件当时曾派员回台湾就二二八事件做调查,对于全岛各处的民众遭屠杀的状况,共有11点记述,其中的第3点如下:“台北别动队(即军统局特别行动队)使用机枪及‘坦坦弹’(dum-dum,即达姆弹)杀害平民。”

台湾省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朱浤源在发表《驻台日军投降后武器外流情况初探》论文当中指出,战后初期的武器接收清册有“榴霰弹”一千多发,以此证明在台湾的日军拥有达姆弹。国军消耗的武器皆有造册,但是台湾警总的资料中并没有达姆弹出现,文中引述黄彰健说法称当时国军没有制造达姆弹的能力,推测达姆弹极可能是由日军盗卖或者埋藏的物资中流出,自然不会是国民党军。根据黄彰健在《二二八事件真相考证稿》书中的引用出处表示,美方检定中华民国陆军一辆巡逻车所发射的达姆弹,结论为此颗子弹可能为日本造。

英国警方

英国伦敦警方在2005年误杀巴西裔平民Jean Charles de Menezes。警方误认为他是准备作自杀式炸弹袭击的恐怖分子,使用达姆弹将其击毙。英国警方承认达姆弹并没有被明文禁止在警队中使用,但此次事件发生之前并未有使用记录。

美国

1974年起,已经有报道声称美国数个州的警局在民众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并使用中空弹。1990年起,洛杉矶警方开始购入并使用中空弹,理由是更加安全 。1998年起,纽约警方开始购入并使用中空弹。2012年,纽约警方在使用中空弹射杀一名涉嫌枪杀了同事的市民时,飞射的弹片伤到了附近的六名路人。

美国国土安全部在2012年订购了4.5亿发中空弹,并且不愿意解释其购买原因与用途。Jeffrey Magers 教授声称,中空弹(开花弹)更加有效,使用时更加安全。此外,联邦调查局等许多执法机构也配备了中空弹。

瑞典

瑞典警方在2005年使用中空型达姆弹(开花弹)击毙一名青年。22岁的Daniel Franklert Murne在他父母的屋子里被警方射杀。之后有媒体对瑞典警方使用达姆弹作为常规配备表示不满。

2011年挪威爆炸和枪击事件

2011年7月22日布雷维克使用自动步枪,霰弹枪并且使用具有杀伤力极高的达姆弹在挪威乌托亚岛上共杀死了69个人,许多人死于达姆弹。

巴以冲突

2013年,以色列国防军使用达姆弹在约旦河西岸的希伯仑击毙了一名巴勒斯坦青少年。

伊扎克·拉宾遇刺案

1995年11月4日,以色列总理伊扎克·拉宾遇刺,凶手是一名27岁的右翼犹太人男子,他所使用的手枪装有达姆弹,其中一颗达姆弹击中拉宾,子弹在体内爆炸,导致拉宾手术后仍然不治身亡。

参见

  • 1868年圣彼得堡宣言
  • 1899年海牙公约
  • 1977年日内瓦协定
  • 国际法
  • 空尖弹